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指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缔结时与合同缔结后、合同诉讼程序启动时与合同诉讼进行中,因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或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原因发生变化而致使合同效力发生改变。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般都在一定量上承认这种变化,但因为现行立法及司法讲解的缺点,致使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大家觉得,承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不应一律交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应通过健全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规范予以规制。在规范构建上应平衡各种价值追求,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坚持鼓励买卖的市场经济内在需要,同时又不可以抛弃信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因此,在规范构建上应在各种价值冲突中寻求组合价值的最大化。
合同;效力;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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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拘束当事人各方,甚至合同外第三方的强制力。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因不少,这类原因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会出现一份合同在成立时与成立后、诉讼程序启动时与诉讼进行中效力发生变化,给审判带来一系列问题。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并不是想当然那样简单,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均存在分歧。笔者拟就此进行试探性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1、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定义
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指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缔结时与合同缔结后、合同诉讼程序启动时与合同诉讼进行中,因为影响合同效力原因发生变化或消亡而致使合同效力发生改变。当事人缔结合同,一般是依据缔约时推行的法律,或者依据缔约时他们对影响缔约原因的陈述。除少部分即时履行合同外,一份合同从成立到合同关系终止,总是要跨越一个时间段,短则几天,长则1、二十年。期间,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诸如法律规定、其它事实原因都可能发生变化,它们会不会对已经形成的合同效力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抑或者,在合同纠纷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依据缔约时存在的某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请求,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种原因发生变化或不复存在,法院是依据起诉时存在的事由做出裁判,还是依据变化或消失后的情态做出裁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事实上是一个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时间界限问题,具体的说,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原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还是以合同存续期间最后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原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定义的存在以承认合同效力变化为首要条件,假如完全不承认这种变化,一味以合同成立时或诉讼启动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原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即合同效力不会改变,那样,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定义就没丝毫存在的意义。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都不同程度承认这种变化。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有其存在的价值。
2、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合同主体不变的状况下,改变合同内容。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合同内容变更外,还包含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大家一般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出售。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并不涉及合同主体或合同内容的变化,即在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变的条件下考察构成合同效力的原因发生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不同于合同变更。
3、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包含法的对象效力,即法的适用对象有什么,具体的说就是法对什么人、什么组织有效;法的空间效力,即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法的时间效力,即指法效力的起止时间与对其推行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而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是指合同效力随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变化会发生如何对应的变化。可见,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是两个有着质的差别的定义。但,合同效力评断体现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准时间效力发生变化,也会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假如说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一般较为稳定,对合同效力影响不那样明显,而法的溯及力则表现的比较明显的,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有不同规定,伴随旧法的废止,新法的颁布,合同的效力可能发生重大的改变。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有着密切联系,研究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势必要研究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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